张伟点头回道。
“对对对,就是我主张的。”
“因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嗯,你们可以去看一下,因为这上面明确的提及的或者规定的。”
“鹏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即为鹏城市最高的权力机关。”
“那么它的
“即为鹏城市人民政府。”
“鹏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只会给人民政府去授权,肯定不会给人民政府的下级单位去授权,对吧?”
“很明显的来说还是差两个级别了,还是还有公安局级一级了。”
“所以说呢,这个授权我认为是很清晰的。”
“证明这个法律,嗯,这个交通警察局这个法律法规。”
“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已经属于违法了。”
“所以说他拿这个规范性文件来处罚我的这个行为就是无效了。”
“好的,我的辩论意见补充完毕。”
审判长周楷点了点头,继续问道。
“被告还有意见需要补充吗?”
龙俊城摇了摇头回道,被告没有补充意见。
“咚咚……”审判长周楷敲响了法锤。
然后对着他们说道。
“各方如果还有其他意见的。”
“可以在法庭结束后提交书面意见。”
“好的,
“那么首先请原告方做最后的陈述。”
张伟抽出一堆材料后的最后一张纸,理了理后说道。
“好的,那我就简要的说吧,这个庭审已经开的够久了,就不耽误法庭过多的时间了。”
“首先我强调一点呢,就是为什么说整个鹏城市的电动车是禁不住的。”
“我想说鹏城市的禁摩禁电发展的过程,”
“我想说一开始是禁止摩托车之后有了电瓶车之后呢,开始禁止电动车。”
“那为什么这样做呢?”
“为什么老百姓总是要跟这个公安机关作对呢?”
“那么我说这个禁了,所以马上就换了个新的方案出来,所以为什么呢?”
“我想强调一个点是是因为有老百姓有需要。”
“我们华夏的法律是什么?是代表全广大人民的利益的法律。”
“法律不是用来找漏洞的。”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来,与其堵不如疏。”
“这种简单的交通工具就是为人民所真正需要的。”
“我们的很多家庭上买不起家用轿车,所以这些简单的交通工具就是成为他们日常通勤的必备的好伙伴来自干活的家伙似的。”
“作为管理部门的你们的核心应该是怎么去管理他,而不是怎么去限制他。”
“这也再一次回应我刚才的观点——疏通才是主要的。”
“既然你生产的有国标的电动车。”
“那么这些老百姓就有权去使用它。”
“反正人话说,老百姓认为我骑电瓶车是最方便的,而你不让我骑。”
“所以一味的限制就会产生如此的效果。”
“所以总结来说就是老百姓有这个基本的需求。”
“现在我再强调第2点就是。”
“我们普通老百姓有这个需求的基础之上呢!”
“政府有权限制吗?我认为政府没有权力。”
“去限制老百姓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
“我想这个基本的道理,各方都懂。”
“而我购买的电动车是新国标的,而且也是注册的鹏城市的号牌,是合法上路的。”
“并且我还买了保险,”
“我买的这个电动车还有购入购置税给国家交税的。”
“那么我这么上路行驶,你说不让我行驶。”
“为什么呢?你有什么权利不让老百姓行驶呢?”
“哪一条法律法规规定不让老百姓行使呢?”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是什么?”
“只是授予你短时间内小范围的对这个。摩托车和电动车等交通工具进行限制。”
“没有授权力大范围内长达三年四年来自五六年乃至十年的限制。”
“这个难道不是剥夺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嘛?”
“因此我认为管理机关没有这个权力,来剥夺老百姓选择交通工具的权利。”
“最后一点,说句搞笑的,我觉得今天来的领导级别不太够,我也不想说太多。”
“依据全国高官会在20…年11月发布的相关的法规司法解释。”
“备案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了,”
“立法错误的内容是有哪些……”
“第一,明显违背……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第二,超越权限设定公民义务的与上位法的立法规定的手段目的明显不匹配。”
“第三,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反授权决定超出特区法律法规授权范围的。”
“第四,变通规定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无明显必要,变通无明显必要。”
“第五,不适当的行使的经济特区的立法权。”
“那么这是全国高官会发布的这个规范性文件。”
“所以已经写的很清楚,已经点名了到经济特区了。”
“经济特区虽然不是很多,但是鹏城是独一无二的经济特区。”
“那为什么要点名经济特区呢?”
“为什么要说这个有问题?”
“在这里以及在座的领导。”
“或者你们回去以后,可以给你们的领导汇报一下这个事情。”
“如果全国人大认为鹏城市的某些法律法规。”
“他做了不必要的变通或者是超越了上位法不必要的立法原则。”
““那么他有没有可能收回我们鹏城市的自主立法权和变通权。”
那么我想任何一个单位,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承受如此重大的责任。”
“你们可以随随便便出台这一个政策来剥夺人民的权利,限制人民的利益。”
“那么被告一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18条,19条,24条,61条。”
“行政处罚法31条32条33条37条41条。”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标志管理办法第19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第59条。”
“等等……我不想再读下去。”
“被告二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3条第4条第35条。”
“鹏城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第7条第7款。”
“法庭调查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今天的案件被告的执法没有法律依据。”
“执法程序严重违法,事实清楚,请法庭予以当庭宣判。”
“同时。本人保留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此时,审判长周楷点了点头后说道,
“好的,被告方陈述最后的诉讼意见。”
“温文艳看了一眼张伟之后,后开始自己的最后陈述。”
“现就有关原告对于禁止电动车的规定的可以另选其他的途径。”
“交警部门以及鹏城市人大所作出的禁止电动车的规定和执法是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放在第1位。”
“而不是像原告所认为的可以将个人便利和个人自由凌驾于以上更高的法律至上完毕。”
“好,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合议庭将根据查明事实将予以择日,予以宣判。”
……